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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党支部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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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党在基层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党支部的地位、工作任务和要求,切实搞好党支部建设,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使之成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党支部是学校党委和院系党委(党总支)领导下的基层组织,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的最基本单位,是党的各项工作的落脚点和战斗堡垒,是党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

第三条  党支部要在校党委、院系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团结广大师生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紧围绕党在学校的中心工作,严格履行职责,加强支部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四条  党支部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充分发挥支委一班人的作用。工作要全面安排,抓住重点,发扬民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按工作程序办事。要认真研究支部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拓创新,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支部工作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发挥好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五条  根据党员的人数,按照便于党员参加组织活动、便于党员的教育管理、便于党支部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党支部。凡正式党员人数3人以上的基层单位(部门)均可设立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单位(部门),可与相关的单位(部门)联合设立党支部。党员在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教工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院辖系)设置;机关党支部一般按部、处设置;学生党支部按年级、专业或学生类别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班级设置;离退休人员党支部可在原工作单位设置,也可按党员居住区域设置。

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支部设置原则的情况下,也可设立教工——学生、在职教工——离退休教工混合党支部。

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应下设党小组。

第七条  党支部的设置和撤并要经分党委(党总支)审批和备案。

第八条  要选那些党性强、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好,作风正派、有一定党内生活经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认真负责的正式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低年级学生党支部书记必须由教师或高年级学生中的正式党员担任。

 

第三章 党支部的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  党支部的基本职责

(一)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本单位的工作特点,注重实效地开展工作,努力把党支部建成团结带领党员和群众进行改革和建设的战斗堡垒。 

(二)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党员和群众,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共同完成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不断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党员的义务,对不履行党员义务或违纪的党员,要及时教育、批评直至组织处理。对于连续六个月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和不接受组织分配任务者,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评议和违纪党员的组织处理工作。

(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作好发展党员工作。认真制定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的计划,坚持做好日常的联系考察工作。严格履行入党手续,保证新党员的质量。作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六)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他们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的作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七)加强外出党员的管理。对外出进修和学习的党员,要保持和他们的联系,主动向他们通报党支部工作,关心他们在外的工作和生活情况。

第十条  教工党支部要参与同级行政工作中重要问题的讨论与决定,配合行政领导,促进和保证重大决策的贯彻和实施。

第十一条  学生党支部要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健康的活动,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及时向院系党委(党总支)反映学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团结带领学生刻苦学习,积极向上,健康成长。

第十二条  离退休人员党支部要加强对离退休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使他们老有所学,老有所为,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发挥余热。要关心他们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第四章  党支部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十三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班子,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的职数和设置,应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来确定。党支部委员的职数应是单数,以3至5人为宜,最多不超过7人。可分设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党员不足七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委会,只设支部书记一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

第十四条  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凡任期届满的支委会,都应召开党员大会按期进行改选。支委会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空缺,均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改选。如不到换届时间,可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补选支委会委员,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十五条  党支部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对支部全体党员负责,并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支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重大问题必须经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分工负责贯彻实施;没有设立支委会的支部,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做好支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作好发展新党员工作,搞好支部的自身建设。

(三)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为群众办实事。

(四)处理好日常事务工作,按时收缴支部党员的党费。         

(五)根据需要,经常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保证支部和行政工作的正确方向和任务的完成。

第十七条  党支部书记在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教师党支部书记一般还兼任教研室(研究室、所)副主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可由党员干部或教师担任,兼职的党支部书记做党务的时间不少于整个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党支部书记的职责

(一)主持党支部的全面工作,负责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安排支部工作,召开支部大会和支委会,将党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二)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及支部大会、支委会的决议、决定,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执行情况,向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重点抓好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经常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动支部委员和党员作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积极主动地与所在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团结互补,共同作好各项工作。

(五)抓好支委会自身建设,组织支委学习,按时召开支委会的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六)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在书记主持下分管一部分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按计划协助书记过好组织生活,积极作好支部的改选工作。

(二)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主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搜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组织评选优秀工作。

(三)根据支部的具体情况,组织好支部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四)拟定支部发展党员计划,负责对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和工作程序,做好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考察、转正工作。

(五)负责接转党员的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的收缴情况,搞好党员统计工作。

    第二十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党内外思想动态,围绕党和学校的中心工作,根据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拟定党支部的宣传教育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积极配合书记和其他支委作好工作,宣传党员和群众中的先进事迹,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三)指导和协调本单位开展群众性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党风党纪工作,根据支部的安排,对党员进行党风和党纪的教育。

(二)检查了解党员执行党章、准则、条例和遵守党的纪律情况。对违纪党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据党组织的决议,具体办理处理手续,考察了解和帮助教育受处理的党员。

(三)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违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四)经常向支委会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和反映本单位的党风、党纪情况。

 

第五章       党支部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严格党内生活制度,增强党员组织观念,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党支部要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进行认真地检查、监督。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支部应及时地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三会制度。下设党小组的党支部,其全体党员大会至少每三个月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一般每个月召开1—2次;党小组会以及不设党小组的党支部会一般每个月召开2次。

第二十四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以检查党的决议执行情况,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内容的党内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五条  党员民主评议制度。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开展党员民主评议,推荐表彰优秀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二十六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员可采取不同形式经常就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向党组织汇报。党支部每学期应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听取党员意见,改进支部工作。并就本学期党支部的工作进行全面的分析总结,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七条  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要通过各种方式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群众的要求,关心群众生活,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为群众办实事,调动群众的积极性。

    第二十八条  集体领导制度。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凡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党支部的自身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等,都应提交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

要充分发扬民主。任何决议、决定都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也无权推翻集体作出的决定。

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对于党支部的决议,支部委员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分工落实决议。既要作好所分管的工作,又要对支部的全局负责,相互尊重,相互支持,通过自己的工作来加强集体领导。

第二十九条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党支部要按时按标准收缴党费并认真登记和统计,于每月的十五日前上交分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每半年应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六章  党支部工作程序

 

第三十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程序

(一)作好会前准备,作好材料准备;会前向支部委员会通报情况;通知开会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主持人报告会议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展开讨论,充分发挥民主,做到集思广益,畅所欲言。

(三)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中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议或决定。作好支委会会议记录。会后要对会上布置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督促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大会程序                                                                                                                                                                                                                         

(一)作好会议准备,包括确定议题和会议内容顺序;准备好工作报告稿或讲话稿、需要传达的上级文件、工作计划及需要讨论的文字材料等;确定会议的时间、地点;提前通知应参加会议的人员。

(二)按时开会,围绕会议主题,根据顺序进行,并提出落实会议精神的要求。

(三)如有需要集体讨论表决的问题,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过支部决议时,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出席大会并通过,决议方可生效。

(四)使用好《党支部工作手册》,作好会议记录。

(五)会后检查会议精神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