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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发展党员工作指导意见
来自: 时间:2017-09-28浏览:

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发展党员工作,促进发展党员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导意见。

一、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着眼于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坚持不懈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增强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现党的历史任务提供组织保证。

二、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按计划地进行。

(二)要坚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程序吸收党员。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质量重于数量,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

(三)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反对关门主义,防止突击发展。

(四)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注重提高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素质,要把教育引导和提供服务结合起来,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要注意逐步改善党员队伍年龄、文化和分布结构,注重在优秀青年教职工、学术骨干及学科带头人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

(六)在学生中发展党员,要注意从低年级抓起,把发展党员的重点放在二、三年级中。办好院系党校,要启发教育学生自觉接受党的政治主张,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并做好向学校党校推荐发展对象的工作。

三、对申请人的教育工作

(一)党支部发动党员引导启发共青团员和群众自觉接受党组织的培养教育,主动递交入党申请书。

(二)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要从新生入学开始,及时进行入党教育。在一年级就形成一支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三)对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志,党支部应及时委派一名支部委员与其谈话,初步了解他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是否端正,是否具备入党的必要条件,指定联系人。

(四)党支部要为要求入党的同志提供学习的机会,尽快安排其参加党章学习小组。

四、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

(一)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要把团组织“推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的议事日程,“推优”工作要在团组织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不经过“推优”,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二)团支部通过召开团员大会,进行民主评议,推荐入党对象,并对其思想、学习、工作等表现做出全面鉴定,报院系团委审定。

    (三)党支部或党小组召开党员会议,确定积极分子名单,制定并实施培养教育计划。

    1、具体分析申请入党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优缺点。

2、指定正式党员分工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3、通知入党积极分子本人,并提出有关的要求(如:积极分子定期汇报思想的制度)。

(四)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既要及时吸收新的入党积极分子,也要及时把不合格者调整出去。

(五)联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经常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联系人要定期地与积极分子谈话,并及时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及时与党支部或党小组沟通情况。

(六)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课和院(系)业余党校学习,使他们能较系统地学习邓小平理论,接受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党的优良传统、作风的教育。

(七)有意识地为积极分子创造条件,安排适当的社会工作,以进一步培养锻炼和考察。

五、发展对象的确定、培养和考察

   (一)被确定为重点培养考察积极分子后,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考察,符合党员标准的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1、由党员联系人汇总考察材料报党支部研究,经支委会充分酝酿讨论,确定发展对象,形成统一的意见。

2、党支部就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情况和政审结果写出综合考察报告,连同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征求群众意见及其它审查材料上报党委(党总支)审查。

    (二)学生中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经党支部推荐、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批参加学校党校学习培训,培训考试合格者,发结业证书。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能进入组织发展程序。

    (三)教工中的发展对象要有近两年党校学习的记录,否则不能进入组织发展程序。

    (四)发展对象必须是本学期列入发展计划的,无特殊情况要做到计划与发展相一致。

    (五)要进行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工作。

1、要对发展对象的政治态度和政治历史进行审查。

2、要对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进行外调。

    (六)坚持党员标准应从几个方面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认真考察。

1、政治态度方面

    ——考察是否树立了共产主义理想、信念;

    ——考察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内外大事的态度;

    ——考察对政治理论学习的态度及在政治原则性问题上的态度;

    ——考察入党动机。

2、思想觉悟和品德方面

    ——考察能否摆正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

    ——在涉及个人名利得失问题上能否正确对待;

    ——工作生活作风、人格方面是否正派;

    ——是否遵纪守法及能否处理好同志之间的关系。

    3、工作、学习方面

——教师和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情况;

——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学习态度及学习成绩是否优良;

——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在为社会、学校和同学服务等工作中及军训、植树、献血、毕业分配等关键时期的表现。

(七)学生党支部全体正式党员都要参与发展党员工作,做好发展对象的联系人;要建立培养、教育和考察发展对象的制度,使发展党员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要耐心热忱地启发、引导、帮助入党积极分子提高对党的认识。对每一次谈话、考察都要认真如实地填写《考察登记表》,定期分析发展对象的情况。

(八)党委(党总支)审查工作。

召开院系党委(党总支)会,就党支部报送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和讨论,形成统一的意见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

报送预审的材料包括:

1、党委(党总支)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意见。

2、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历次的思想汇报材料。

3、《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4、团组织推优材料。

5、党支部对发展对象的综合考察报告。

“综合考察报告”必须在党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综合考察报告主要包括的内容:

——对发展对象政治素质考察情况;

    ——入党动机的考察情况;

    ——在本职工作中的表现;

    ——参加社会活动的态度和表现;

    ——学习态度、学习成绩及业务水平;

    ——准确地反映发展对象存在的缺点和不足;

    ——发展对象的政审情况;

    ——简要写明培养考察过程及决定发展入党的主要理由。

6、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材料。

7、业余党校合格证书或登记表。

8、政审材料。

(九)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认真做好三个“倡导”。

1、倡导班主任关心、参与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

2、倡导任课教师关心、配合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

3、倡导教研室党支部主动与本专业学生班级建立对口指导关系。

(十)坚持注重对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入党动机的教育考察。纠正入党可以“完善自我”、“利于从政”、“毕业后好找工作”等功利思想。要加强党的宗旨教育,使之逐渐端正入党动机,促进其政治成熟。

(十一)以召开座谈会方式对发展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1、座谈会应在考察期满一年以后,支部准备列为发展对象之前召开。

    2、党支部派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反映。

    3、参加座谈会的群众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要注意普通同学和学生干部的比例,寝室比例,男女生比例。

(十二)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毕业离校或工作变动时,党组织要及时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等材料转给所去单位的党组织。

(十三)外单位调进的申请入党的人员,党支部从接到转来的入党材料起,就要进行连续考察工作,重新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经一年以上培养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列为发展对象。

    (十四)凡在各院、系委培的学生,一般不在现单位发展入党,其入党工作由原单位进行,院系党委(党总支)可将其在校期间的考察材料转至有关单位。

    (十五)组织部预审通过后,对发展对象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天。

六、预备党员的接受

(一)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要认真履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所规定的职责:

1、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2、填写入党介绍人意见,包括:被介绍人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及其他方面的情况;表明对发展其入党的态度;对被介绍人的缺点和不足(不可用希望、赠言代替)。

3、负责向支部大会报告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情况。

(二)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

(三)召开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四)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讨论时分歧意见较大的应暂缓表决,提交上级组织审议。

(五)支部大会可让其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

(六)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在《入党志愿书》上,并连同预审时的上报材料一并报院系党委(党总支)审批。

(七)党委在审批新党员前,指派党委(党总支)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进一步考察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熟悉党的基本知识情况及觉悟程度,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教育,提出希望和要求。谈话后要把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认真负责地填在《入党志愿书》上。

(八)审批新党员必须坚持党委(党总支)集体讨论、表决的制度,不能采取传阅、打电话征求意见等形式审批党员。

(九)党委(党总支)对预备党员的审批应逐个审议和表决,审批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查(审批)时间,如超过三个月党支部须重新复议,超过六个月要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十)审批新党员时,如有下列情况者则不予批准:

    1、被发展对象达不到党员标准的不予批准。

    2、确定为重点培养考察积极分子后考察时间不够一年以上的不予批准。

    3、未经党校集中培训学习的、党校学习未结业的不予批准。

4、入党材料不齐全、没经过政审的、发现有重要问题需进一步调查的不予批准。

5、未经过预审和公示的不予批准。

6、不符合入党程序的不予批准。

7、没经过上级党组织谈话的不予批准。

(十一)预备党员被批准后,院系党委(党总支)要组织新党员进行入党宣誓,也可参加学校每年“七一”新党员的宣誓仪式。

(十二)预备党员被批准后,院系党委(党总支)要及时(党委会审批后一周内)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登记备案。

七、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考察和转正

(一)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所在单位的党支部或党小组,并找其谈话,教育他们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预备期间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考察,争取按期转正。

(二)入党介绍人,应作为预备党员在预备考察期的考察人,经常通过思想交流,了解预备党员的各方面情况,对其缺点不足及时进行批评帮助。

(三)建立预备党员定期汇报思想制度。一般每季度汇报一次,半年进行小结。

(四)党支部定期听取考察人、党小组的意见,检查考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预备党员在一年预备期将满前一周,要主动向党组织递交转正申请,对照党员标准总结一年来的成绩和进步,找出差距和努力方向。

(六)党支部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审查讨论后,提交预备期的“综合考察报告”。

(七)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后,要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并将支部决议应及时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决议内容包括申请人的优缺点,应到、实到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表决结果及日期。

(八)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九)党委审批后一周内,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登记备案。

(十)对预备期满后不完全具备条件或犯有一定的错误,但还没有完全丧失预备党员条件,并且本人决心努力改正错误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最短不能少于半年。延长预备期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委。延长预备期期满后,由党支部根据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作出转为正式党员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十一)对在预备期内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确定不具备党员条件或犯有严重错误或延长预备期后经过教育考察已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委审批。

(十二)对于新调入的预备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并指派专人对其继续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预备期满,应及时讨论能否按期转正。

(十三)预备党员工作调动时,党组织应将预备党员在本单位期间的教育、考察情况和其他档案材料转给接收单位的党组织。

八、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时间界定

    为了保证我校发展党员工作能够按照计划,严肃认真,保证质量地进行,依据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规定如下:

    (一)每学年第一学期发展党员工作在 12月底前完成备案。

    (二)每学年第二学期毕业生的发展党员工作在4月底前完成;其它人员的发展工作在5月底前完成备案。